3月10日,备受关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进入人大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阶段。
在这之前,政协委员们以提案和小组讨论等形式,对该草案开展了热烈讨论。其中,在沪全国政协委员结合我国外商投资实践,针对目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很多宝贵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海关关长高融昆建议,要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现象给予重视;在投资管理章节增加保护国家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内容,不允许一些跨国公司在销售高档奢饰品和消费品过程中,对中国实行歧视性定价。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在其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在执行层面存在过度的自由裁量和执法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由于各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执法专业能力不均衡、部分外商投资和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导致在执行层面,各地对相同事项的处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蒋颖建议,该等渠道应该公开透明,且不应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在出现过度自由裁量、对法律法规做出越权或不当解释等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帮助外资企业解决相关问题,且善意对待反映问题的企业。
对于各地行政机关执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蒋颖建议,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并将培训时长作为业绩考核的一项指标;建议设立中央与地方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和渠道,对于高频出现的存疑事项,地方主管部门应与中央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及时反馈,且中央主管部门可就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出具指引或办事指南,以使各地区在执法过程中能够遵循统一的标准。
目前,《外商投资法(草案)》对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称“三资企业法”)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蒋颖指出,虽然《外商投资法(草案)》中规定,原依据三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该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但由于三资企业法的废止,这些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间将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如果出现与其设立时依据的三资企业法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时,如何适用法律将需要明确的指引。
蒋颖建议,应明确未来出台的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效力位阶问题,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统一执法尺度,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蒋颖还指出,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同一事项由多部门主管,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联动的情况,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遵从和合规成本。
此外,在招商引资投资促进领域,存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政府部门之间多头管理的问题。蒋颖建议,加强商务、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并在制度层面明确中央和地方有关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权责划分和监督管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
在3月9日的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兆华建议,要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并及时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同步制定和实施对于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仍然适用审批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法规,使得在《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的同时,属于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要求、程序和时限等均有法可依。”
同时,常兆华建议,通过界定协议控制,对于负面清单仍应该严格执行以保证相关行业的安全及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对于以VIE结构的企业可以考虑承认其有效。但涉及负面清单的,应采取限制其进一步并购或新设子公司等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党委书记朱志远建议,应强调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法条中有关诉讼的内容,应在后续法律法规中明确仲裁或法律裁定及诉讼程序的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