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是一种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企业在进行债转股时,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会因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不同处理而有所差异。以下将从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对债务人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5 号),债务人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税依据:债务人需要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例如,如果债务人原有的债务为 100 万元,而债权人允许其以 80 万元清偿,则债务人需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为 20 万元,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人在债转股中,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计税依据:债权人需要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例如,如果债权人原有的债权为 100 万元,而实际收到的清偿额为 80 万元,则债权人需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 20 万元。此外,债权人需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并可作为坏账损失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的规定,若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商业目的合理:
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得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需要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要求。
经营活动保持一致: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支付金额比例符合规定: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需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
股东转让限制: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债权债务双方暂不确认所得,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会因债转股而立即确认所得或损失,减轻了税负压力。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50% 以上,债务人可以在接下来的 5 个纳税年度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税务安排,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税务负担。
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复杂,涉及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不同处理方式。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确认所得和损失,而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双方暂不确认所得,保持计税基础不变。企业在进行债转股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政策规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合理的税务规划将有助于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减少税负,提升财务灵活性。